
中國著名法學家于志剛被逮捕
中城網2021-07-15 22:50:32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方網站2021年7月15日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寧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于志剛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閱讀全文: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107/t20210715_246117.html
于志剛,男,漢族,1973年5月生,河南洛陽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1年7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2021年6月,于志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11] 2021年7月,于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于志剛作出逮捕決定。
在中國人民大學先后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法學碩士學位(1998年)、法學博士學位(2001年);
2001年進入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任刑法學講師;
2002年,破格晉升副教授;
2004年至2005年,赴英國牛津大學作訪問學者;
2005年,破格晉升教授,2006年被遴選為刑法學博士生導師,同年開始兼任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7年,入選中國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12年5月,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
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2017年9月,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信息管理學院聯席院長;
2018年3月起,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青聯委員、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違紀被查
2021年1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辭去職務
2021年1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北京市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于志剛,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21年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于志剛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于志剛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依法雙開
2021年6月,經查,于志剛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游;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于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其違紀違法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后,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于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7月1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寧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于志剛作出逮捕決定。
網友評論
暫無評論